前言:一、办理要求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有必要的生产设备、制作或者编辑人员和制作场地;3.能够确保所制作的电视节目和广
一、办理要求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有必要的生产设备、制作或者编辑人员和制作场地;
3.能够确保所制作的电视节目和广播节目的内容、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及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4.有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能够确保所制作的电视节目和广播节目的保密;
5.为业务场所和制作场所的前台设置广播电视播放设备,并在设备上按照要求设置开机画面和播出标识。
二、申请材料
1.上海市广播电视局颁发的申请登记表;
2.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
3.依法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如有的话);
4.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的业务范围、能力建设、主要技术装备及制作平台的介绍;
5.具有上海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或经营管理经验的人员的履历及组织架构;
6.保证所制作的电视节目和广播节目的合法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的机构设立的有关规章制度及保证所制作电视节目和广播节目保密的有关制度;
7.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不少于3个近期完成的所制作电视节目和广播节目光盘。
三、办理流程
1.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由上海市广播电视局出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领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四、相关专业知识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媒体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确保节目和新闻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和可信度。
2.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意识,节约能源,减少废品产生。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的意识,对所制作的电视节目和广播节目的保密采取措施,防范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