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代办(收费标准)上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代办(收费标准)上海
符合条件且需要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经办人携带办理材料前往传媒机构管理司、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办理。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报广电总局审批;其它机构申请,向所在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批。一般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审批不收费。
办理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受理机构:
传媒机构管理司、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
办理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人员、设备和工作场所;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