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変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工商变更指的是一切信息登记完毕后,未经变更许可,不得擅自更改原本的信息,经营期间有信息变动的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公司名称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4、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5、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6、字号查询证明或者上级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二、变更公司地址所需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
2、新地址的产权证明(产权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及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税务局提供的资料。
三、变更法人所需材料
1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如股东为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变更经营范围所需材料
3、变更后的经营范围。
五、变更股东所需材料
3、全体新旧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4、股权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