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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申与城会计申与城企服

发布时间:2024-03-28        浏览次数:8        返回列表
前言:上海注册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申与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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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申与城会计


一、有限公司由于人合性,对内转让自由转、随便转、不通知、不优先。《公司法》71条款。

二、对外转让,有限制、有要求、要通知、要优先。过半数人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超过30天不答复或者不同意又不买的,视为同意。《公司法》71条第二款。

三、股东不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股权。1、优先购买权的救济:法定期限内(知道后30条且股权变更登记后1年)可以同等条件下购买;逾期不能买可以主张赔偿;但不能只主张转让合同无效又不购买。2、股权受让人的救济:转让合同有效;但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请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股权继承原则上没有优先购买权,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公司法》规定四16条

五、股权转让可以完成按照章程约定实施,只要不是禁止转让,其他条件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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