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外商投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外商投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分项:许可、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律法规依据
《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外商投资法》(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外商投资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外商投资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32号)附件第十九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八条 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0〕62号):(三)落实外资准入政策。允许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材料报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审批。
四、实施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外商投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审批。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办理。申请材料可提交纸质版或电子版。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以下载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均提交1份即可。除标明复印件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交原件。
1.许可
(1)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