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热潮来临,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旅行社来安排他们的旅行计划。如果您正考虑开办一家旅行社,那么您需要了解旅行社资质的相关流程、所需材料和条件。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介绍如何快速办理旅行社的资质。
关于设立旅行社的一般条件。国务院颁布的 《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设立旅行社提出了 一些具体的要求。这些要求即是旅行社设立的一般条件, 包括:(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第6 条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营业设施”做出了具体 的规定:(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 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二)营业用房应当满 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条例细则》第7条规定,营业 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一)2部以上的直线 固定电话;(二)传真机、复印机;(三)具备与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另外,《条 例细则》也对申请设立旅行社需要提交的文件提出了要求: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 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 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 的时间;(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三)企业 章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经营场所的证明;(六)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 说明;(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
以上内容,大部分也是设立企业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出具的证明资料,尤其是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经营 场所证明,是所有法人企业均需要具备的法定要件。而营 业设施、设备证明,则是针对旅行社企业,由旅游行政机 关确定的必备条件,《条例细则》也规定,“受理申请的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 备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旅游法》第28条则明确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 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 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设立旅行社必须具备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 游,这是《旅游法》同《旅行社条例》相比新增的要求。 因为对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来说,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非常 重要。这里“必要的”,应理解为首先是经营管理人员的配 备应当满足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同时,这些经营管理人 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例如,企业必须具备一定 数量的财务人员,而这些财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 定,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企业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人员, 这些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企业管理人员的基本条件。至于符 合哪些具体条件,可由不同性质的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而 确定。国家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要求有具体标准的,应当执 行国家标准。
除经营管理人员以外,旅行社开展业务必须有一定数 量和专业水平的导游人员。因此,导游人员对旅行社而言 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旅游法》特别强调,申请设立旅 行社必须具备必要的导游人员。一方面,这可以防止某些 旅行社似乎只是一个“皮包公司”,需要导游时临时雇佣, 导致旅游市场出现诸多乱象。另一方面,要求旅行社必须 雇佣一定数量的导游人员,也可以有效地解决目前社会导游无固定职业、劳动权益无法保障的问题。其中,“符合规 定的注册资本”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 以理解为将注册资本的额度授权给旅游主管部门设定;将 “其他条件”规定为依照其他法律(如《公司法》等市场 主体法)和《旅行社条例》等行政法规来进行。
其次,关于设立旅行社的审批流程。《旅行社条例》对 经营不同业务的旅行社规定了不同的设立程序要求: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人境旅游业务 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 提交符合《旅行社条例》第6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设立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需要取得经 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 罚款以上处罚。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提出申请。
在取得旅行社相关业务的经营许可后,可到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执照或换领营业执照。
另外,设立旅行社,与设立其他行业的企业相比,其 *大不同之处在于,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 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人质量保证金, 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 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法律规定质 量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本旅行社开展业务的质量问 题,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 人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 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再次,关于设立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的条件。关于 设立旅行社分社的规定如下: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 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每设立一个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 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 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 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也即分社的设立为“事 后备案制”,而非“事先审批制”,并且旅行社分社设立不受 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只要在总社的经营范围中即可。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分社”,其组织形式应当 是“分公司”,而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因为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经营范围应当单独核定,因 此,子公司并不天然地与母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同。
关于设立服务网点的规定则是: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 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 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应 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 动。该处所指的服务网点,指旅行社的门市部或营业部, 其为旅行社的分支机构,只能从事咨询、招徕业务,不得 进行旅行社经营等业务操作。服务网点也和分社一样,采 取事后备案制。即:只需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事后到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后,关于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条件。外商投资旅 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 外资旅行社。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 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设立旅行社一般应具备 的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 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 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 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 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 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 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 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 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